“被告人陈某犯环境污染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2万元……”昨日,记者从市法院获悉,自新《环保法》实施以来,南安首例环境污染案正式宣判,出租场所给他人从事非法电镀加工的陈某成了因污染环境被追究刑责的第一人。
出租厂房给他人从事电镀超标废水流入西溪
陈某,家住美林,今年49岁。
在陈某住所不远处有一块空地,早几年,陈某在空地上搭了简易厂房,做水龙头配件加工,但生意越来越差,后来就没做了。
2015年1月,一名外地男子(另案处理)找到陈某,想向他租场所从事电镀,但无法拿出任何审批手续,也没有配套相应的水污染防治等环保设施。陈某心想,自己以前的厂房放着也没用,便以每月300元租给了对方。加工点投产后,主要从事不锈钢镀铜加工,但未对生产中产生的废水进行任何处理便直接排放,影响了周边群众的生活。
去年3月27日,经群众举报,市环保局会同市公安局等部门查获了该加工点,当时加工点内堆放着镀件、原辅材料及产品。厂房内设备简陋,只有甩干机、滚镀槽、塑料清洗槽等,没有配套任何废水、废气处理设施。执法人员当场对排水口的废水进行取样,并对厂房周围进行勘察。
“我们发现,这些废水直接由地面排水沟汇至一地漏后,通过PVC管道直接排至该村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旁的水沟,最终流入西溪。”昨日,市环保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经过部门回访,该加工点的设备等已被搬离清除。
事后,经南安市环境监测站检测,加工点厂房排水沟生产的废水总铬浓度值为26.5mg/L、六价铬浓度值为2.49mg/L、总铜浓度值为463mg/L,分别超出GB21900-2008《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的25.5倍、11.45倍、925倍,非法排放污染物已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3倍以上,严重污染环境。
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判1年有期徒刑
案发后,陈某在家人的陪同下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他表示,自己只是场地的出租者,为电镀加工点提供用电,到被查时共收取了2000元房租。而外地男子的姓名、联系方式等信息他一无所知。
“电镀废水有毒且有臭味,如果不排出去,我住在旁边会被呛到,养的鸭子如果不小心喝到电镀废水也会死,所以要排到外面。”对于放任对方废水废气直排的原因,陈某这样解释。
市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违反国家规定,在明知他人向其租用房屋从事非法电镀加工会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况下,仍为其提供场所,放任承租人非法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3倍以上,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陈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予以从轻处罚。案发后陈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从轻处罚。陈某家属代其退回违法所得赃款,对陈某可酌情从轻处罚,最终,市法院判处陈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2万元。
“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经办法官表示,重金属污染一旦发生,受污染的环境几乎无法再恢复。
记者从市环保局获悉,该局加大了对涉环境污染案件的查处,去年共移送了5件涉嫌污染环境案件至公安局处理。